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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制度和信用立法的建议
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作为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调节资源流通的手段,其作用日益重要了。但在现在的中国,普遍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已成为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危机并不是现在才有的,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两次信用危机。一次是九十年代初的三角债,发生在企业之间,一次是九十年代末的银行不良资产,发生在企业和银行之间。现在的中国也正在发生第三次信用危机,人们过于追逐经济利益,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导致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同样处在危机当中,以至于造成现今的状况。目前我国由于失信问题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据权威机构的研究和统计,每年高达5855亿元人民币,信用危机已直接影响到经济的运行。实践证明只从道德层次方面,显然无法解决信用危机给整个国民经济造成的阻碍。为保证信用体系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我们有必要把信用作为一种法制要求和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表现出来,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含义。 我国信用制度和信用立法的建议
信用立法的价值原则
发布时间:
2019-01-23
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履行债务的能力,特别是偿付债务的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相应的信赖和评价。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发展,信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信用的重要法律保障即信用立法体现的价值取向对信用发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信用立法的指导思想应是:从保障人权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以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平等地交易,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让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享有权利的同时,要依据现实国情,对其权利予以必要的、合理的限制,即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信用立法应当遵循以下价值原则:

开放融合

跨界链接

创新发展